
新疆烏魯木齊出臺物業管理條例
私家車越來越多,小區的人行道停滿了車;明明是小區娛樂室,卻被改成了車庫;公共綠地本來就不多,也大都變成了停車場……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許多居民小區,很多共用設施的用途被擅自改變。
6月1日起施行的《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明確了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今后,小區物業管理中存在的這些不規范行為將有望得到改善。
條例明確規定,對于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利用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當前市民們關心的住宅小區占道停車收費問題,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滿足業主的需要。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費標準和用途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用,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