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是否可以不要物業管理?
當消費者是否接受服務的行為并不構成對公共利益的威脅時,服務的接受是以消費者自愿為前提的。既然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服務需求者與服務提供者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理由將服務強制施于業主,政府也沒有理由強制業主接受某種服務。業主的自主權不僅僅體現在業主自主選擇物業管理企業上,同樣也體現在業主自主選擇是否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管理,接受或者不接受物業服務。
實際上,所有的物業都由社會化、專業化的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是不可能的。故而,《物業管理條例》把調整對象確定于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