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是物業管理的定義:首先物業管理是由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式來實現的活動;其次是物業管理活動的基礎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再次是物業管理的內容是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對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進行維護。
一、物業管理的內容和物業管理的基礎,決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能作用
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特點是無法排他和不可分割性。如保安、保潔、綠化,房屋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一旦提供,全體業主都可以享用。同樣,擠占公用面積、私搭亂建、違章裝修、惡意欠費等行為都將損害所有業主的利益。物業管理企業所提供的除特約服務以外全部是為全體業主的公共服務,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業主集體利益的代表,要監督物業管理企業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同時,也通過《業主公約》等自律機制,制約作為個體的業主侵害集體利益的行為。簡言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制約個體業主,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公共利益。
物業管理活動的基礎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作為物業管理活動的法律主體的是業主(前期是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沒有其他權利,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機構,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它只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職責。據此,《條例》凡六章六十九條,業主及業主大會專章十五條。其中明確了業主的概念,規定了業主的權利與義務,業主大會的組成、宗旨、成立條件、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的性質、職責與組成,業主公約的內容、法律效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居民委員會的關系等內容。為了規范業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又頒發了《業主大會規程》?梢姡瑖覐牧⒎ㄉ蠈Υ藢徤髋c重視的程度。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的自治組織,它應當也只能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權益。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能作用
業主大會是通過業主民主選舉產生的,《條例》第十一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ā⑿薷臉I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x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ㄎ澹┲贫ā⑿薷奈飿I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