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景物業高度重視員工培訓,不間斷的組織員工進行服務技能、服務禮儀、消防監控、法規等培訓,不斷提高員工服務技能和法律意識,讓每位員工都能依法服務、依法維護業主和物業的合法權益。
新發改法規〔2012〕3088號主要修訂章節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冰雪清除服務、公共區域維護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及維修服務,按約定或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的價格構成因素中明確約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暫按購房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1、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完成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但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部分公共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2、納入物業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設單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
★第十一條 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幼兒園、診所等)及改變用途的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應在統一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原則上用于商業的加收不超過100%;用于辦公的加收不超過50%,具體加價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改變住宅用途的,須經有關部門許可。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輛停放占用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主應當繳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指導價,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場地占用費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其收入原則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分配使用,也可以將收入的30%用于補償物業服務企業費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更新改造,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實際收入與支出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質詢。
業主(使用人)對車輛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看管責任、看管費用等。
★第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告知。通過約定或以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損壞公共財產的賠償辦法。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組織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裝修管理費等任何名目的費用。房屋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由業主(使用人)自行清運,需要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費用。
★第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可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前預收,預收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七條 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收取各種類型押金、保證金等擔保性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住宅小區內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烏房管函〔2013〕307號主要制定物業企業退出物業項目小區的程序和行為約定:
★第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再續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屆滿三個月前,向對方提出不再續約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不再續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并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
★第七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已成立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業主大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再續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對方提出不再續約的意見。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管理規約》等有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于擬解除合同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對方。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不按規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規定辦理物業項目退出備案的,應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和《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本次培訓主要由華景物業管理團隊副總經理熊勇軍、人資專員胡曉玢協作講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