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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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批準《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由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次會議提出的審查意見修改后公布實行。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已于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二一一年
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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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園林、環保、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參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依法調解社區內物業管理糾紛。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