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范圍等承擔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保修期限屆滿后,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維修、養護。
第四十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業主分戶計量裝置及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費用。
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的;
(二)占用、損壞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裝建筑物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位,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惡臭氣體、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五)違反有關規定飼養寵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滿足業主的需要。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收取場地占用費、收取標準和用途等事項。業主大會決定收取機動車輛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
第四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業主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八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具體續交辦法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其存儲利息、增值收益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物業服務費用
第五十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另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
第五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物業使用人未按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三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四條物業管理用房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有關費用,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第七章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全市舊住宅區綜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舊住宅區實施綜合改造前,應當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落實改造管理方案簽訂管理規約。舊住宅區可以實行專業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區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七條舊住宅區綜合改造后,相關業主應當主動參與日常管理并承擔衛生清潔等費用。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綠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相關專業部門負責。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擅自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門廳、樓梯間、電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供排水和供氣管道、水箱、加壓泵、電梯、天線、照明和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