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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業務經費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火災預防和撲救、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科技研究和技術創新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對消防公益事業進行捐贈。捐贈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公益活動,資助滅火救援中受傷、致殘人員和死亡人員的親屬。
第八條 每年11月9日為消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