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國家和自治區批準設立的開發區,應當建立公安消防隊;國家和自治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國家一類口岸,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鼓勵人口稠密、距離縣城較遠、有條件的鄉(鎮)建立專職消防隊。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九條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隊;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公安特勤消防隊。
特勤消防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處置特殊火災、危險化學品、地震災害等救生所需的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
第五十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固定營房,配備消防人員、消防裝備,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應急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組織滅火技能培訓,增強火災撲救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滅火救援演練。
鼓勵志愿消防隊的組建單位為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五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根據滅火救援需要,專職消防隊應當服從調度和指揮,獨立或者協同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或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消防工作的需要招用合同制消防員、消防文員。合同制消防員參加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消防文員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日常的消防工作。